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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红盾春雷行动2015”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15-06-19 点击:45

    1.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新安装天然气从事经营的用户收取保证金,共计3397257.79元,同时,向新申请安装天然气用户收取工本费及更名费共计102285元,构成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宜宾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收费用行为,清退所收款项,并处以罚款。
    2.内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侵犯“海螺”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内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使用的“川螺型材CHUANLUO、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标签,与安徽海螺集团“海螺”注册商标“海螺型材CONCH”相近似。当事人构成侵犯安徽海螺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内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3.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印制宣传页宣传:“银行存款10万元定期收益分别为3个月712元、6个月1525元、一年3900元;畅祥运投资10万元收益分别为3个月3900元、6个月8400元、一年1.8万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乐山市犍为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4.吴某侵犯“捞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29日,简阳市工商局查获吴某制售假冒“海底捞”火锅底料的窝点,现场查获“捞派”牌“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1561包。经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海底捞火锅底料”均为假冒产品。
    目前简阳市工商局正会同公安机关对此案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5.张某销售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张某于2014年12月底,以每粒0.22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上海长虹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长虹能量王”电池共55296粒,以每粒1.50元的价格销售。该“长虹能量王”属于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7号“长虹能量王”电池共24336粒,并处以罚款。
    6.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开展“零利率贷款购车”活动,宣称在活动期间贷款购买指定车型的客户可享受贴息优惠,但事实上,购车者并未完全享受到当事人宣传的“零利率贷款购车”优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7.向某汽车维修服务欺诈消费者案
    苍溪县某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站负责人向某在未告知消费者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未按约定为消费者更换配件,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广元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消费者费用3550元,并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以罚款。
    8.刘某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武胜县刘某在其开设的视力护眼配镜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包括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查日期等内容张贴于配镜中心墙上进行宣传,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9.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案
    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34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辆型号为“MG2-B4820-G1”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规定。
    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
    10.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收取费用案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向患者收取未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材料费用130000.68元,构成了收取未向患者提供服务或药品费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自贡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30000.68元。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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